查看原文
其他

中闻原创丨邮币卡交易合法性辨析

2017-04-06 刘春 中闻律师事务所

文/中闻律师事务所 刘春


很多人对当年猴票的火爆还有印象,所以,当邮币卡交易市场从人头攒动的黑市走上互联网平台,冠之以邮币卡交易中心、文交所的时髦名号时,大家对它还是多少有几分亲切感。很多人认为邮币卡交易中心、文交所就是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是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借鉴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一种崭新的投资渠道。果真如此吗?


当涉及邮币卡交易的案件摆到律师案头时,律师首先审视的是邮币卡交易的性质、特点,受什么法律规范,是否合法等一系列问题。


原告某先生于2016年3月、2016年5月17日、2016年5月30日分三次共投入资金20万元在被告某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交易平台进行了邮币卡交易,原告于2016年8月6日止共亏损137547.11元。原告于2016年11月15日,起诉被告某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至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诉请法院确认原告在被告的“邮卡币交易中心-客户端”中的全部交易无效。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亏损资金137547.11元,承担本案诉讼费。


律师按照原告诉状所述,找到了这个被告的交易中心网址,发现交易中心网站弄得像模像样,有自己的交易规则,挂牌邮票的评估有标准、价格、数量、涨跌幅都有规定,俨然证券市场交易的股票,分析的文章也尽是些证券投资术语,非常专业。


▌透过这些专业化的外衣,律师看到了邮币卡电子盘的实质操作模式及特点:


邮币卡电子盘是将邮币卡现货市场搬到线上,创造出类似股票交易的模式,卖家可将藏品拿到文物交易所鉴定后,以实物挂牌的方式上市,供投资人在电子平台上参与买卖交易,设置了涨停和跌停限制。简单的说就是以连续竞价的方式在电子平台上挂牌交易。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文件的规定:“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交易所,清理整顿并验收通过后,拟继续保留的,应按照新设交易场所的要求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取得联席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因此,邮币卡电子平台应由省一级政府批准设立。形形色色的邮币卡市场、文交所,经过省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又有几个?


▌国发〔2011〕38号和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还针对地方各类交易场所作出了“六不得”的禁止性规定,具体为:


(一)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任何交易场所利用其服务与设施,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后发售给投资者,即属于均等份额公开发行。股份公司股份公开发行适用公司法、证券法相关规定。


(二)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集中交易方式包括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但协议转让、依法进行的拍卖不在此列。


(三)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标准化交易单位是指将股权以外的其他权益设定最小交易单位,并以最小交易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交易。持续挂牌交易是指在买入5个交易日内挂牌卖出同一交易品种或在卖出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买入同一交易品种。


(四)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权益在其存续期间,无论在发行还是转让环节,其实际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以信托、委托代理等方式代持的,按实际持有人数计算。


(五)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标准化合约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由交易场所统一制定,除价格外其他条款固定,规定在将来某一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合约;另一种是由交易场所统一制定,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合约。


(六)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其他任何交易场所也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

 

▌2015年11月中国证监会为指导投资者避免风险,特别发布了《打非清整问答》,问答中的30问和31问针对邮币卡做出了详细的回答,具体内容为:


“30、目前一些文化市场类交易场所开展邮币卡交易业务,采取连续竞价交易方式,大量自然人投资者参与,这种交易方式是否合规?有什么风险?


答:一些文化类交易场所开展邮币卡交易,采取连续竞价等集中交易方式,是违反国发[2011]38号和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规定的。这些交易场所吸引大量自然人投资者参与,甚至通过恶意炒作操纵市场等违规行为获取不正当收益,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一旦这些交易出现崩盘现象,可能导致投资者血本无归,风险很大。


《打非清整问答》31中认为:T+0交易方式违反了“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的规定。”

 

▌结论


根据以上对于邮币卡电子盘和法律适用的分析,得出以连续竞价的交易方式进行邮币卡交易无论是否为现货都是不合法的。有现货采取连续竞价的方式进行电子盘交易所签合同因违反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投资者可以主张合同无效要求返还资金及赔偿损失。没有现货的以连续竞价方式进行的电子盘邮币卡交易已经涉嫌刑事犯罪,投资者可向公安机关举报,主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研究发现,互联网金融浪潮下,全国类似的交易所有上百家,保守估计,处于风险中的资金规模应该在几亿、几十亿元。



作者简介

刘春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美国伊利诺伊理工大学芝加哥肯特法学院LL.M.。1994年起开始律师执业。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 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法律风险控制专家团队负责人。擅长处理重大疑难复杂经济、刑事案件,至今成功代理多起无罪辩护案件。现任北京市政府农村工作委员会法律顾问。北京市法学会首都高级法律法学人才库入库专家,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房地产法学会理事。北京市优秀留学归国律师。

声 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可将其视为中闻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结论。如需转载或引用文章中的任何内容,请邮件联系我们:lixinyao@zhongwenlaw.com;如您有意就该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在公众号后台留言。


中闻原创|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出资额之外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分析

中闻原创|法院过失责任保险条款当事人埋单,当或不当?

中闻原创丨熟练使用新式武器是律师制胜秘籍

中闻原创|律师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感受

中闻资讯|刘春律师受邀参加北京长城网农村法治访谈节目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